為了在設計制造中對安全要求不同的壓力容器有區別地進行技術管理和監督檢查,我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根據容器壓力的高低、介質的危害程度以及在使用中的重要性,將壓力容器分為以下三類,下面跟隨壓力容器廠家一起詳細了解下:
三類容器——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類容器:
(1)高壓容器;
(2)中壓容器(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中壓貯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設計壓力與容積之積PV≥10MPa· m3;
(4)中壓反應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0.5MPa· m3;
(5)低壓容器(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0.2MPa· m3;
(6)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7)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8)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9)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低溫液體或氣體運輸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10)球形貯罐(容積V≥50m3);
(11)低溫液體貯存容器(V≥5m3)
二類容器——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在第1款之內者為二類容器:
(1)中壓容器;
(2)低壓容器(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貯存容器(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4)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5)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一類容器——
低壓容器且不在第1第2款之內者。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質的劃分可參照有關規定,或依據下述原則:
最 高容許濃度<0.1mg/m3為極度危害(Ⅰ級);
最 高容許濃度0.1~<1.0mg/m3為高度危害(Ⅱ級);
最 高容許濃度1.0~<10mg/m3 ,為中度危害(Ⅲ級);
最 高容許濃度 ≥10mg/m3 ,為輕度危害毒性介質(Ⅳ級)。
而介質與空氣的混合物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20%者為易燃介質。